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ManbetX: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为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添运国际: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发〔2022〕1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添运国际: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权下放事项
(一)准确把握下放事项内容。各县市区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权以《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依据。主要涉及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14个部门77项行政执法职权。
(二)严格规范下放事项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镇(街道)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镇(街道)逐一进行调研评估,采取“一镇(街道)一清单”赋权形式确定下放事项,逐镇(街道)制定承接事项目录及实施时间,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由镇(街道)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生态环境方面行政执法权的,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再行实施下放事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区政府决定由镇(街道)承接的,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行使。《指导目录》中11-40项省级主管部门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事项,相关工作任务由市、县两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
(三)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指导目录》之外的行政处罚事项,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镇(街道)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四)编制目录公示与汇总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统一规范行政执法职权名称、依据、类别、主管部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一)明确执法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由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以镇(街道)名义独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执法后果,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县级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在镇(街道)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继续单独履行监管职责,但要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
(二)厘清执法边界。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道)行使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执法部门要制定层级管辖规定,厘清明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街道)的职责边界。出现管辖权争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要建立健全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相关制度,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街道)要在具体执法中加强协作。
(三)提升执法能力。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全市向镇(街道)赋权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镇(街道)行政执法实际情况,统筹队伍建设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进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全面有序运转;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保障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及经费,指导、监督、支持镇(街道)对承接的执法事项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加强镇(街道)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定期组织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能力。
三、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一)健全执法流程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监督镇(街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指导镇(街道)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二)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内部联动上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推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司法所等派驻站所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上,建立健全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三)完善督查考核评估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开展镇(街道)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实地评估。同时,立足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能职责,综合评价承接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对承接能力不足、不能有效管理的事项要及时按程序予以调整。具体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联系人:展育民 联系电话:0913-2109221)
附件:1.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向镇(街道)赋权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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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共计7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实施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1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2014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省教育厅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省民政厅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4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7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县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 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10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政府确定的 监督管理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11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县级政府确定的 监督管理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2 |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 县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3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4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6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7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8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9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20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21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22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23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县级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或者市容环境 卫生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24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级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25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县级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26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 |